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0號
聲 請 人即
參 加 人 陳榮珠 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上列聲請人因就原告黃三文、葉錦秀與被告心情故事大樓管理委
員會間113年度訴字第530號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
件,聲請為被告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參加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首揭規定繳納參加裁判費,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CTDV-113-訴-530-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