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黃文鵬即宜加寵物生活館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盲人重建院等
法定代理人 曾瀚霖
被 告 銓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章
被 告 福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琇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293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PCDV-114-補-436-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