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黃林金梅
黃聰明
黃碧蓮
黃美麗
黃庭芊
黃文生
黃文宏
黃素娥
黃素珍
黃素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黃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
2,8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5380分之3233移
轉登記予原告黃林金梅、黃美麗、黃聰明、黃碧蓮、黃庭芊
(下稱黃林金梅等5人)公同共有。㈡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15380分之3233移轉登記予原告黃文生、黃文宏、
黃素珍、黃素娥、黃素美(下稱黃文生等5人)公同共有。㈢確
認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
權應有部分3分之1為黃林金梅等5人公同共有。㈣確認系爭房
屋所有權應有部分3分之1為黃文生等5人公同共有。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萬2,942元【計算式
:1544.42㎡(系爭土地面積)×1,700元(民國114年度公告現值
)×3233/15380×2+133,700元(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2/3=1
,192,9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
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TCDV-114-補-602-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