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佩穎
即 原 告 2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仕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
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375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依卷附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原告被詐欺
匯款至被告提供之帳戶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是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其中150,000元(包含民國112
年12月4日匯款至第三人帳戶100,000元及精神賠償50,000元)部
分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
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
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
,其中15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CYEV-114-嘉簡調-59-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