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1

案號

MLDM-113-附民-375-202501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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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佳玟告黃政愷、胡沅皓、蔡俊毅、范程博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案情複雜,需要較長時間審理,因此裁定將此民事訴訟移交給民事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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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5號 原 告 宋佳玟 被 告 黃政愷 胡沅皓 蔡俊毅 范程博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27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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