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許紹宸
送達代收人 廖覺文
住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3段37號6樓之B
訴訟代理人 嚴柏顯律師
被 告 交流資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甫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
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詐欺而終止勞動契約
,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為存在,為被告所否認,兩造此開法
律關係是否仍繼續存在,即屬不明確,致使原告在法律上之
地位及權利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
決予以除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8日與被告交流資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交流公司)簽立聘書(下稱系爭聘書),約定原告自同年7
月1日任職於被告,擔任業務副總職位,每月薪資為新臺幣
(下同)14萬5,000元,並約定保證給付2個月本薪以上之年
終獎金(下稱系爭勞動契約);原告另於同年6月16日與直
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直流公司)簽立聘僱契約書,約
定原告於110年6月16日任職直流公司。因原告到職被告初期
,主管陳彥甫等人即告知,被告與直流公司為關係企業,原
告須處理兩間公司之事務直至110年9月30日原告簽立直流公
司移交程序單。是原告與被告、直流公司於110年6月16日至
110年9月30日間,成立雙重勞動契約關係,原告與被告之勞
動契約自始即存在並持續,無轉換至直流公司之問題。被告
並於原告任職期間,於111年3月4日將原告自營運長晉升為
「總經理」,足證原告任職被告期間盡心盡力、表現良好,
備受肯定。
㈡被告於招攬原告任職前,曾透過被告法定代理人陳彥甫(下
稱陳彥甫)於110年3月3日發送E-mail向原告允諾「…在您加
入交流團隊後,我這邊會額外給您直流電通公司每年的股票
激勵分紅,第一年允諾會撥發給您總值至少120萬(以最近
融資輪次估值反除計算)的額外股票選擇權…」等語。原告
於110年3月8日與被告達成系爭勞動契約合意時,被告亦曾
向原告允諾第一年會撥發總值至少120萬元的額外股票選擇
權作為任職激勵獎金。惟被告惡意拒絕履行,原告得依契約
及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0萬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
㈢111年9月底,被告指派主管蔡尚志、李常裕、陳彥甫等人要
求原告離職,經原告主張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相關之
權利時,渠等以履行等值120萬元之「股票選擇權」之執行
或以相應的補償,誘騙原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提出有被
告公司財務長李孟俞簽認之「直流公司員工認股請求書(下
稱認股請求書)」取信於原告,以此詐術使原告誤以為被告
確實有意履行等值120萬元之「股票選擇權」或相應的補償
予原告,使原告於111年10月31日做出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
意思表示,惟被告自始並無履行之意願。原告發覺受騙後,
已於112年10月2日以存證信函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
撤銷原告於「交流公司員工離職申請書」上簽名與作出於11
1年10月31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錯誤意思表示,並請被告
應於文到3日內回函為受領原告繼續提出之勞務,續付原告
薪資與結清此前所積欠原告之薪資,然被告均置之不理,則
原告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給付報酬。
㈣綜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及民法第92條規定,求為
判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依兩造間系爭勞動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自111年1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
付薪資14萬5,000元,及請求111年度2個月之年終獎金29萬
元併計付法定遲延利息,另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
第1項、第231條第1項、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擇一請求被告
給付1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
告12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⒉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⒊被告應自111年1
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4萬5,000元,及
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⒋被告應給付原告29萬元,及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所提認股請求書係請求認購直流公司之股份,依直流公
司110年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下稱直流公
司認股辦法)第5條之規定,及直流公司與原告簽訂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發放合約書(下稱直流公司認股合約書)第1條
之約定,原告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日起僅任職屆滿1年而
未達2年,僅得認股3萬股中最高50%即1萬5,000股,是被告
同意轉讓1萬5,000股之直流公司股份予原告,但原告須同時
繳交15萬元(每股10元)之認股金予被告。惟經聯繫,原告
僅想要被告之公司股票或以現金補償,拒絕直流公司之股份
。然無論依認股請求書或直流公司認股合約書,原告所得認
購之股份均為直流公司股票而非被告公司股票,亦無任何依
據可請求被告為現金給付或補償。
㈡原告係自願離職終止系爭勞動契約,被告並未以任何詐術、
脅迫或透過任何人逼迫原告離職,原告於離職1年後始請求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繼續給付原告薪資等主張,與常情不符
,應無理由。至年終獎金性質是受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
,分配給員工之「獎勵」性質。被告於110年至111年營運均
無獲利,110年每股虧損0.58元、111年每股虧損3.91元,在
未獲利的情況下無從核發年終獎金。又依據系爭聘書內容第
5條約定所載,年終獎金係依據公司相關作業規定計算至每
年度12月底,另依部門績效狀況,加計公司實際營利狀況等
前提均滿足的情況下,公司才會給付獎勵性質之年終獎金,
並非原告主張年終獎金實為「薪資」,年終獎金屬獎勵或恩
惠性質,被告並非自始有給付義務,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
實為薪資之年終獎金29萬元及加計利息,並無理由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99至300頁,依判決格式修正文
句):
㈠原告於110年3月8日與被告簽立系爭聘書(本院卷第21頁),
職稱為業務副總。
㈡原告於110年6月16日與直流公司簽立聘僱契約書(本院卷第2
11至217頁,下稱直流公司聘僱書),約定自110年6月16日
起任職,擔任業務協理。嗣110年9月30日簽立直流公司移交
程序單(本院卷第219頁)。
㈢原告於111年3月4日晉升被告總經理(本院卷第25頁),每月
工資14萬5,000元(本院卷第21頁)。
㈣被告主管蔡尚志於111年10月14日有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
NE)傳送110年員工認股發放合約-許紹宸(即直流公司直流
公司認股合約書,本院卷第35、133、183頁)、認股請求書
(本院卷第37、27頁)給原告。
㈤原告有填寫被告員工離職申請書(系爭離職聲請書)辦理移
交程序(本院卷第29、31頁),離職日期為111年10月31日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簽署系爭離職申請書,其上填載預計離職日期為111年10
月31日,原告自請離職終止勞動契約為有效,原告主張原告
因受詐欺而得撤銷之,是否有理由:
⒈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
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因被詐欺而為
意思表示者,係指對於表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
響之不真實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他人陷於錯誤、加深
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該不真實之事實是否重要而有影響
意思之形成,應以該事實與表意人自由形成意思之過程有無
因果關係為斷(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84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
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係
受詐欺而主動表示離職之意,進而簽署系爭離職申請書、移
交程序單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見本院卷第101頁),自
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之。
⒉經查,原告與蔡尚志、陳彥甫於111年10月11日有如附件所示
之對話紀錄節錄內容,觀諸對話內容,原告與陳彥甫、訴外
人蔡尚志之會談過程中,應已知悉被告為降低成本會有人事
調動,被告內部對原告會走資遣流程,並會給予原告優於勞
基法規定之資遣費,但希望原告對外是宣稱自請離職,亦會
保留原告之員工認股權,並同意原告向陳彥甫購買直流公司
之股份等情,有原告提出對話錄音及譯文(本院卷第269-29
2頁)及被告提出完整之錄音譯文可考(本院卷第453-480頁
)。另參以原告與蔡尚志之LINE對話紀錄,原告於111年10
月12日提及:「昨天討論的員工選擇權申請書跟Tesla的股
權讓渡書,再麻煩尚志幫忙先處理,謝謝。」蔡尚志回以:
「好的」;嗣於同年10月14日上午10時許,蔡尚志陸續傳送
「110年員工認股權發放合約_許紹宸Ryan」、「認股請求書
」等2份檔案予原告,而原告傳訊詢問要怎麼填寫、股票要
賣回70張要怎麼操作等語,蔡尚志則回以:「1.關於認股書
,我請繼偉協助處理,填寫跟簽名的部分再麻煩你,時間壓
10/28或10/31,繳款期限繼偉會確認後跟你們說,並且寫在
認股書上,你簽完以後,麻煩要記得自己影印一份留存。2.
離職程序,我會請crystal協助,離職日期就是10/31,然後
crystal會準備離職程序單給你,請你協助簽名填寫。」、
原告則回覆:「好喔」、「順便問一下70張的買回」、「選
擇權本來要拿給繼偉,他請我給Grace,他有跟你說了,所
以我跟Mei的我就交給他,日期我們都空白」,蔡尚志回以
:「好、謝謝」等語;嗣於同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4許,蔡
尚志撥打LINE與原告通話約2分14秒後,原告提及:「…另外
,1.認股那部分,有預計的日期嗎?2.離職證明後來你決定
的做法是?」、「股票買回這件事,不屬於你的權責,不知
道這件事情,有沒有甚麼更新的訊息?」等語,蔡尚志回以
:「離職就會寫自願離職」、原告詢問:「嗯,日期部分?
」、蔡尚志回以:「10/31」;另蔡尚志回覆:「1.認股他
們時間應該會壓10/30」、原告詢問:「所以10/30就要匯款
了,是嗎?」,蔡尚志回以:「沒有啦」、「等等打給你」
等語(本院卷第33-52頁)。
⒊綜合上開對話內容及過程,原告就離職日期、資遣費金額、
員工認股權利等離職條件,既與被告相關主管進行溝通磋商
,而有商議離職條件內容之空間,亦有選擇拒簽離職申請書
之權利,並無隱藏內心真意而屈從被告意思之必要,堪認原
告就離職條件之利弊得失充分考慮後,願意接受離職方案條
件及離職之意,始自行簽署系爭離職申請書,並填載預計離
職日期為111年10月31日之文件,尚難認有陷於錯誤而為瑕
疵意思表示之情形。另觀諸被告提出之台新銀行薪資轉帳交
易處理狀態查詢表(本院卷第247-249頁),被告已於111年
11月7日匯款10月份薪資12萬1,060元至原告名下台新銀行帳
戶,另於同年11月15日匯款獎金14萬5,000元予原告為資遣
費用以補償原告等情無訛。是以,被告抗辯原告已接受被告
提出之條件,始自請離職,並非無據。
⒋原告雖主張係因受被告告知需自願離職,被告始兌現在職期
間之股票選擇權或以其他方式補償,並提出直流公司認股請
求書取信於原告,以此詐術使原告誤認被告有積極履行120
萬元股票選擇權之補償,始同意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然原告
依直流公司認股合約書第3條(本院卷第135頁),依直流公
司認股辦法第5條約定,依應於離職日起10日內行使認股權
利(本院卷第123頁),原告並未於離職日起10日內繳納足
額認購股款行使認股權,尚難認被告有何未積極履行而使原
告離職之詐術。況被告亦於本件訴訟審理中仍同意原告得於
屆期後依上開規定繳交認股金後轉讓直流公司股份,仍為原
告所拒絕等情(本院卷第165、193、194頁),益徵並非被
告刻意不予履行。
⒌從而,系爭勞動契約業因原告於111年10月31日自願離職而終
止,應可認定。原告簽署系爭離職申請書及自請離職之意思
表示,並未舉證有何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遭詐欺而
得撤銷之情。兩造勞動契約業因原告於111年10月31日自願
離職而終止,應可認定。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及請求被告應自111年11月1日起,按月給付14萬5,000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均屬無據。
㈡原告請求111年度之年終獎金29萬部分:
⒈原告主張兩造約定之勞動條件,被告給付保證2個月本薪以上
之年終獎金,本薪計算2個月之給付雖為年終獎金,但實為
薪資之性質,被告應給付111年度之年終獎金29萬等情,惟
此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年終獎金屬獎勵或恩惠性質,非
被告自始有給付義務,且被告公司於110年至111年營運均無
獲利,110年每股虧損0.58元、111年每股虧損3.91元,在未
獲利的情況下,無法核發年終獎金云云,並提出被告公司財
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11年及110年度、被告公司績效考
核辦法為證(本院卷第221至239頁)。
⒉經查,原告於110年3月8日與被告公司簽立系爭聘書,第5條
約定:「年終/績效獎金:依據公司相關作業規定計算至每
年度12月底。另享有(a)依部門績效狀況,加計公司實際營
利狀況,給付保證2個月本薪以上之年終獎金。(b)每年2月
及8月評核半年度績效,並於年底,依個人績效狀況,及公
司實際營利狀況,另計算績效獎金。」(本院卷第21頁),
惟被告於110年至111年營運均無獲利,110年每股虧損0.58
元、111年每股虧損3.91元,此有被告綜合損益表在卷可參
(本院卷第231至233頁),是被告辯稱其在未獲利的情況下
,無法核發年終獎金,已非無據;另參諸被告公司績效考核
辦法第3條:「二、考核時間:2.年終考核:全體員工於每
年一月舉行去年度年終評核;作為前一年年終獎金分配之依
據。」(本院卷第235頁)。則被告員工年終之考核,係於
每年一月舉行去年度年終評核,作為發放年終獎金之依據,
堪可認定。依上開績效考核辦法,兩造間勞動契約已於111
年10月31日終止,原告於112年1月並未在職,被告公司無法
就原告於111年度(即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工作表現
於112年1月進行評核,亦未符合年終獎金發給之資格。是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111年度之年終獎金29萬,及自112年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屬無據,不應
准許。
㈢原告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
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擇一請求被告給付120萬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招攬原告任職前,透過陳彥甫於110年3月3日
發送E-mail向原告允諾「…在您加入交流團隊後,我這邊會
額外給您直流公司每年的股票激勵分紅,第一年允諾會撥發
給您總值至少120萬(以最近融資輪次估值反除計算)的額
外股票選擇權…」。且原告於110年3月8日與被告公司達成勞
動契約合意時,被告公司曾向原告允諾第一年會撥發總值至
少120萬元的額外股票選擇權作為任職激勵獎金。惟被告公
司惡意拒絕履行,原告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原告120萬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等情,並提出陳彥甫提出發送之E-mail為證(
本院卷第23頁),惟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⒉按要約者,以喚起相對人承諾而與之訂立一定契約為目的,
所為之單方的、確定的意思表示,而承諾者,乃與要約人訂
立一定契約為目的,願意依要約之內容與要約人締結契約之
謂。另要約之引誘乃表示意思,使他人向自己為要約,為契
約的準備行為,並不發生法律上效果,亦即無諦約意思,其
性質為意思通知。(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意
旨參照)。
⒊經查,被告法定代理人陳彥甫於110年3月3日發送E-mail (下
稱系爭E-mail)給原告,意在邀請原告加入交流團隊(即被
告公司與直流公司),並允諾會撥發給原告總值至少120萬
的額外股票選擇權等情,惟系爭E-mail並未提及原告上班時
間、職務、薪酬等勞動契約之條件,核其性質,實應僅屬要
約之引誘;另觀諸原告於110年3月8日簽署之系爭聘書(本
院卷第21頁),系爭聘書已明定原告之職稱、到職日期、工
作時間、員工福利、薪資、年終等條件,是被告公司向原告
提出聘書即為與被告合意成立僱傭契約之要約,而原告填載
系爭聘書(一式二份)並寄回一份予被告公司,其意思表示
之目的在於與被告合意成立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兩造對於僱
傭契約中開始工作時間為110年7月1日、工作職務為業務副
理、每月報酬為14萬5,000元等契約必要之點已達成意思合
致,僱傭契約始為成立。
⒋又原告主張被告公司主管告知被告公司與直流公司為關係企
業,兩間公司之事物都需要處理,要求原告提前任職,原告
則於110年6月16日與直流公司簽立直流公司聘僱書(本院卷
第211-217頁),原告與被告、直流公司曾於110年6月16日
至110年9月30日間成立雙重勞動契約關係。然觀諸系爭聘書
、直流公司聘僱書之內容,均未提及被告公司將賦予原告總
值至少120萬之股票選擇權之內容,僅有系爭E-mail提及有
關「股票選擇權」之內容,惟系爭E-mail自應解釋為要約之
引誘,已如前述,而要約之引誘,並不發生法律上效果。則
尚難認原告與被告間已有債之關係存在,是以,原告主張依
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第227
條之2第1項等規定,擇一請求被告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尚
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在,並依兩造間
系爭勞動契約規定,請求被告自111年1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
之日止,按月於給付14萬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以及給
付年終獎金29萬元、損害賠償1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均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
論駁。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件:
111年10月11日對話錄音譯文節文(本院卷第271頁至292頁、353
至380頁)
「蔡尚志:今天我們聊一下就是說後面的這些,就是原本有一些
還沒有SET定的東西,還有現在認的股票、然後選擇權,還有可
能要給你一些那個獎金的部分,原則上這個也是看你的那個想法
,如果你是寫自主離職的話,那就是用獎金補貼的部分來做」、
「陳彥甫:我建議,我先講一下我的看法,然後你們大家討論,
其實我的想法是這樣…對外,我會講說,一定會講是你們自願離
職的…對內就我自己知道,我們還是走資遣的流程,這樣的話,
我會有些彈性 …」
「…我的想法是就是給兩倍的那個,兩倍就是,依照現在我們的
規定,讓一般正常員工再多一倍,然後作為補償…我們現在重點
是沒有獎金辦法,那我要提獎金辦法,然後你們立刻離職這個其
實會比較難看…我順便講一下我的想法,你的股票如果要賣給我
或賣給公司的,不管是我或文謙我們非常樂意,任何時間,但是
坦白講大家也是朋友,我也老實跟你說現在立刻賣對你們其實是
沒有什麼好處…所以我覺得其實對你來講,最差最差就是明年的
二月以後,你就可以在盤上面,不是興櫃的盤喔,是在市場上的
盤把它賣掉,當然你也可以選擇在那個時間點,所以任何時間點
你也可以讓我幫你買回來,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原告:你說的是認購的問題嗎?」、
「陳彥甫:對對對,你現在手上有股票,但我給你那個承諾只能
到掛牌前,掛牌後我不能買你的股票,那到時候市價多少就是多
少,這個我也要先把話講完,但我覺得沒有人那麼傻,在這時候
你要成本賣給我,我覺得也蠻不划算的…這是第一個點。那第二
個點就是選擇權的部分,選擇權的部分有牽涉到一個點,假設你
離開了,這也是我另外想到的選擇權辦法,如果你自願離職,選
擇權就放棄,可是如果我資遣你,選擇權在按照規範裡面,你還
是可以拿到部分。」、
「原告:可是我記得那時候,我簽的那一份文件裡面是說我隨時
可以deliver,even我現在可以先deliver,我再提離職就好了…
然後那時候你不是有說離職後十天嗎?」、
「陳彥甫:對,10天。」、
「蔡尚志:你現在已經有執行的權利,所以你可以隨時執行… 然
後在離職之後十天之後這個權利會失效…如果你決定要執行的話
, 我等一下就趕快把那個電話給你,然後趕快簽一簽、時間壓
一壓,對然後我就當作你執行了…那執行以後,因為選擇權的變
更不會這麼快,我們會蒐集一個季度才統一做變更。」、
「陳彥甫:原則上券商都會用一個季度,所以你只要執行完了之
後,這個權益就產生了,這個倒是還好,這個不用擔心…」、「
原告:我先Echo一下剛剛Tesla(即陳彥甫)講的,我覺得一樣
回到原點,我們從頭到尾沒有想要在這個時候離開,所以股票也
沒有想要在這個時候賣,那為什麼上次我會跟尚志講說我會想要
賣,因為我錯估了你們整個對於我們的規劃安排或承諾,所以我
覺得我很怕接下來有什麼東西是我沒辦法預期的,我就覺得這樣
風險很高,因為畢竟離開了,然後工作也不見得會那麼好找,尤
其現在接近年底了,所以這樣不如我就是換現金…如果說今天討
論的結果還是一樣的結論,就是如果還是覺得人的問題不好解決
,那我好像也只能沒得選嘛?我只能就跟你們討論後續的下車條
款…」、
「陳彥甫:我個人覺得現在這個時間點是尷尬的 ,第一個尷尬
的點,其實我在急的是整個組織的costdown,其實不只是我們公
司,我相信現在所有的新創在這個季度, 都會被投資人要求,
所以其實我們投資人並沒有比較特別好或特別不好 所以我覺得
這個交流遇到緊縮,這是肯定不會遇到的狀況…第二個點就是,
我個人覺得就是相處上的問題,我認為要走到這個階段,我認為
最大可惜的一點,我覺得就是大家相處的問題。」、
「原告:員工認股的部分…我的部分原則上,我會再去評估一下
,因為我還是需要有活水,不然我沒辦法往下,我接下來我會有
一些資金的問題 ,所以反正最差就是公發以前,可能Tesla或是
誰會幫我買回,原則上是你對不對?用當時的認購價買對不對?
這是第一件定案。然後選擇權的部分就如同剛剛講的,我們可以
先deliver」、
「蔡尚志:對,有一個表格,我會把那個表格給你」、「原告:
可是我deliver是依照上面的內容嗎?只能50%嗎?不能百分之百
嗎?」、
「陳彥甫:因為當時我們在訂這個員工選擇權的時候,Joyce其
實知道,但我們在設計任何的公司,規章是內部,沒有辦法跟公
司法抵觸,所以才會遇到這個問題…她當時訂的這個方案,其實
抵觸公司法,你不可以抵觸公司法,所以我們才會在這個階段,
我認為是,我們盡量也不要違法,我做違法的事對你對公司的股
票也都不會有任何好處…」、
「陳彥甫:那個服務年限的事情那真的是違法的,你就算拿了之
後,你也會被追討,這個我要老實跟你們說,這不要開玩笑,我
冒這個險去幹這件事,我也可以就硬幹,可是你公發的時候,券
商就會盤點你的股本形成方式,那一下就查出來,那是很容易查
的。」、
「原告:所以上次我們有個結論是,如何在合法底下去滿足這些
需要、需求,所以我也想說跟你們聊聊如何在合法底下滿足我們
最原本的認知,這個是我offer之一,但我沒有說一定要怎麽做
,只是我希望這東西是原本的offer」、
「陳彥甫:就補錢吧,我覺得比較簡單的做法就是補錢」、
「陳彥甫:像蝦皮那樣…然後我們會去盡量把那個金額補足,但
是會補在資遣費裡面,你聽得懂意思嗎?就不會讓你去對價 ,
說這個錢是勾稽哪一筆錢,沒有,就是資遣費,單純就是多給的
」、
「原告:我還聽不懂什麼意思…」、
「陳彥甫:舉例你不是還有15張不能履約嗎?假設你是30張、15
張不能履約,沒關係,那15張你本來不是可以用10塊認嗎?那我
就把10塊扣掉現在的價格把價差補給你,就等於說,你就當成直
接賣掉了,我就把價差補給你…這一輪市價是26,我就把26減掉1
0乘以15,這個金額大概把它算出來」、
「原告:當時我們認股權不是用40塊錢算嗎?」、
「陳彥甫:因為你們的認股權,我們所有人認股權是會被稀釋的
,你只要沒有履約,他每次再增資,你按照比例上也會一直被稀
釋,每年被稀釋…」、
「蔡尚志:我認為可能可以的空間,應該是在你可能剩下是50%
這個部分,就是比如說你現在還剩下15張,然後我覺得做到薪資
或者是資遣費裡面…就是15張的話 就是補15萬的現金給你」、「
原告:可是補錢的價差,我覺得認知會有…就像我剛剛舉個例子
,我們認知是offer是120萬,所以當時120萬除以當時市價40塊
來看,所以拿30張,那這30張現在我已經deliver了15張,那我
可能就放著不會動它了,那尚志有說可能就是到時候就全數讓Te
sla買回還是幹嘛,這個還可以討論,沒有定案,他有說有可能
這60萬,就是到時候Tesla就買了…那我的認知是因為,我可能會
有60萬等著你進來,但是你砍了又砍說用1萬來看,那就只有15
萬,那就價差了45萬,就跟offer就差很大…」、
「陳彥甫:我有一個比較快的解法,不用討論了, 那30張股票
,我個人給你們,我直接過戶給你們就好了,沒有那麽複雜…你
還是要過戶,你還是要付我10塊,你還是要跟我有一個交易,把
它完成,那我覺得這樣就好了」、
「陳彥甫:選擇權變成股票之後,我們就精準一點,不能講買回
喔!你買回那個是,完全不一樣的產品喔!」、
「原告:我懂你的意思,應該說當你從權變票的時候,這個要按
當時的價格,對吧?那當時價格是這樣子,那就這樣子…」、「
蔡尚志:先等一下,不對不對,你這個想法也是錯的」、
「陳彥甫:選擇權,其實是這樣來說,可能就可以理解,你一定
超過這個價格,因為這個價格我們已經議完,所以我全部跟你講
,一定會超過這個價格」、
「陳彥甫:那我覺得比較簡單做法就是,我到時候就是直接把股
票過戶給你,然後我們就去完稅,這件事情就會比較乾淨。」、
「原告:所以就到時候就變成說,你會各給我們30張的意思」、
「陳彥甫:15張啦!15張你們拿走啦!」、
「原告:對,不好意思,15張,然後我們只有deliver15張,所
以我們兩人都會各有30張在手」、
「蔡尚志:等於是說你30張,你的15張是跟公司買,15張是跟Te
sla買。」、
「原告:所以我一張是買10塊錢,所以我要拿30萬出來」、
「蔡尚志:對」、
「原告:沒工作怎麽有錢」、
「陳彥甫:沒有多少錢」、
「原告:對你來講沒有多少錢,對我來講很多,要不要給你看我
的帳上…我現在戶頭完全沒有錢,我常跟你開玩笑,我是最新的
新貧族族…」、
「陳彥甫:那尚志就這樣,我們到時候月底,應該講說11月初可
以過戶之後,我就把我這邊的股票,過30張給他…」、「蔡尚志
:15張」、
「陳彥甫:各15,就過15張給你,然後就要完稅」、
「蔡尚志:就做個交易,因為你那邊就是,稅就是證交稅」、「
陳彥甫:所以我兩個知道,同一口徑就好…我們一般都會講,這
個同仁是自願離職,但是我們走內部叫做資遣,除非你要去申請
,這個情況下我們會開非自願離職的證明單…」、
「原告:應該內部對董事們講法是用這個方式去做補貼,然後對
外都同一口徑是自己離開,那如果我們個人有需要去領什麽非自
願離職的補助金,就請你們開給我們這樣的意思」、
「蔡尚志:對,如果你有需要我們才會開,不然的話我們不會特
別開」、
「原告:所以那個我再跟May講一下,然後那個補償你們剛剛的
想法是什麽?」、
「陳彥甫:就是原則上我們就是會走勞基法,因為資遣我們就會
走勞基法,按照勞基法的走法,然後我會跟Grace算一下,把差
額都補給你」、
「原告:可是那一包,我聽說不多,因為我自己查一下就一個月
而已」、
「陳彥甫:一年是半個月,我們常常在資遣人,你可以查一下,
頂多把多的天數補齊上去」、
「原告:我的要求是,可是這要怎麽弄,我頂多拿一個月或兩個
月…這樣我怎麽生活,大哥這個你要幫忙…」、
「陳彥甫:可是這就是勞基法的規定,我沒辦法多給,而且這已
經是多給了,正常的勞基法規定是半個月而已…」、
「原告:那我說實話,我沒有辦法生活,我連那個30萬都拿不出
來,哪能跟你們拿股票,這是實話,我可以讓你看我所有的戶頭
…」、
「陳彥甫:紹宸我也老實跟你說,我坐在這邊跟你談,就是希望
能夠給在我能力範圍之內最好的,我覺得唯一一個點就是我們不
能夠去損害股東權益,不能夠違法,其他之內只要我做到,我都
會盡量想辦法給你」、
「原告:那有沒有可能就到明年一月,我們領完那個我們就走?
」、
「陳彥甫:我被assigned的任務就是把公司的Cost整個降下來,
你們老實說,後面還有的,我如果不解決這件事情,我們現在太
重了,我跟你老實說我們現在太重…」、
「陳彥甫:我希望能夠在我能做到的前提之下滿足你,這個就是
我能夠做的…可是,我就講一個最簡單的事,現在我們被董事會
要求去做人事改革,我要去接任交流的總經理,這些東西也跟我
當時預期的不一樣,但是我並沒有辦法因為這樣的事情,去阻止
公司往前進…15號,我們就要調人事」、
「原告:然後15號調完,我們就要走了啊?」、
「陳彥甫:你們可以繼續待,只是就是按照組織上面,15號交流
人事就會是重寫了,有一些人可能會被調到直流,直流有些人會
走,都會在這個月下半旬開始陸陸續續處理…」、
「原告:嗯,所以15號公布,然後我跟May的最後上班日是哪一
天?」、
「蔡尚志:我覺得我們後面還有一些交接,我也需要上任繼續協
助,如果你也同意的話,我們最後上班日可以訂在28號…對不起3
1號。」、
「原告:Tesla怎麼看?」、「我是把交接跟那個拆成兩件事啦
,10月15號我要公布新的人事,就是組織變動,至於那時候其實
你們還在不在公司也沒差,但是只是說崗位會多劃你們,那我覺
得就到月底吧!但是你們完成交接不進來其實都沒關係,我覺得
就這樣子,就分階段,然後剛才講選擇權和股票,都會在接下來
陸陸續續去把它完成。」、
「原告:那在我們離開前做完嗎?股票過戶要11月底才對」、「
蔡尚志:基本上不大可能這麼早做完」。
TPDV-113-重勞訴-18-20250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