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CEV-114-潮簡-123-20250303-1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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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123號 原 告 陳昱晴 被 告 陳麗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