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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陳昱晴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2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