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CDEV-113-橋小-1131-20241226-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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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告杜慧玲,要求她還信用卡欠款。法院判決杜慧玲要還錢,包含本金21,440元,還有從112年12月17日開始算的利息,利率分別是13.21%、13.5%和15%。另外,訴訟費1,000元也由杜慧玲負擔,而且也要加上利息。如果杜慧玲提供擔保金21,440元,就可以免除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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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1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白富中 被 告 杜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40元,及其中新臺幣2,329元自 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21%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5,496元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0,930元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44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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