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CDEV-113-橋小-1169-20241230-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高雄銀行告方邑楓,要求他還信用卡消費欠款。法院判方邑楓要還高雄銀行8萬4267元,還有利息。如果方邑楓不還錢,高雄銀行可以先強制執行,但方邑楓如果提供擔保金,就可以免除強制執行。訴訟費用1000元也由方邑楓負擔。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16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炎村 被 告 方邑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4,26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6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4,267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