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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郁翔告頂尖國際娛樂有限公司,想確認一張 600 萬元的本票債權不存在。但因為他沒繳裁判費 60400 元,法院要他五天內補繳,不然就要駁回他的訴訟。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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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98號 原 告 王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尖國際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