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3

案號

CDEV-114-橋簡-61-20250213-1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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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告郭肯瑄信用卡消費款的案件,但法院發現告錯地方了!因為郭肯瑄住在台南,所以這案子應該由台南地方法院來審理。因此,橋頭地方法院決定把案子移送到台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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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被 告 郭肯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被告於訴 訟繫屬前即設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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