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3

案號

CDEV-114-橋補-79-20250313-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沈晉瑄因為被告孫顥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所以原本的支付命令聲請現在被當作正式起訴。因為訴訟金額是三萬六千多,所以要補繳裁判費五百元。法院要求沈晉瑄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起訴。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79號 原 告 沈晉瑄 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顥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