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HDM-113-單聲沒-46-2024111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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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尚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選物販賣機2台,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尚鴻涉犯賭博等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簡字第655號判決處拘役25日,緩刑2年確定,扣案之選物販賣機2台,係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應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可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賭博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655號判決 處拘役25日,緩刑2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 (二)扣案之選物販賣機2台(其內之IC板2片業已由本院於前揭 判決宣告沒收),為被告與顧客操作對賭之賭博器具,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並有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受託保管單在卷可憑,足認上開物品均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然上開物品未經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聲請人雖誤引刑法第38條第2項作為聲請之依據,惟法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爰逕予更正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 第2項、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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