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10 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吳新田(即吳永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012-8 1 459

2025-03-31

TPDV-114-除-404-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邱世昌(即邱金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5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05459-7 1 1,000 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05460-3 1 1,000 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76925-8 1 120 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125676-3 1 127 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175658-2 1 134 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224280-7 1 142 7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271482-1 1 201 8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319914-3 1 163 9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368079-2 1 115 10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NX0416016-3 1 120 1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NX0463633-2 1 124 1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510316-6 1 48

2025-03-31

TPDV-114-除-528-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江語瑩(即李盛隆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90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61872-3 1 65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50528-1 1 106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75488-0 1 8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299402-9 1 8 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315260-7 1 9

2025-03-31

TPDV-114-除-371-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張紫寧(即張雲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36397-8 1 10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40873-9 1 38

2025-03-31

TPDV-114-除-385-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邱世昌(即邱有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5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137488-9 1 1,000 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61435-4 1 60 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110209-8 1 63 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161037-0 1 67 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209715-8 1 71

2025-03-31

TPDV-114-除-527-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凃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4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 原本末日114年1月29日為國定假日,順延至同年2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0366 4 1 1000 002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0367 6 1 1000

2025-03-31

TPDV-114-除-230-20250331-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益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許仲伶 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10月20日 9,190元 AFB1925131

2025-03-31

CYDV-114-除-16-20250331-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甘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宏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安宏 玉山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3年2月29日 119,000元 FA4666214 1023-435-004097

2025-03-31

HLDV-114-除-1-2025033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黃水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5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3年10 月2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2月3日屆滿(期間末日113年1月 28日及其後5日均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 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蘆洲郵局黃彩鳳 113年7月9日 185,812元 S0543797

2025-03-31

PCDV-114-除-51-2025033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朱德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91855-8 1 1000 00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91856-0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2025-03-31

PCDV-114-除-76-2025033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