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V-114-司票-469-202503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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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林煜翔 上列聲請人林煜翔因與相對人順展企業社等3人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林煜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臺端之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參照)。 二、按獨資商號於法律上並無獨立人格,其權利義務盡歸負責人 ,故無「單獨」列獨資商號為相對人之必要。請具狀聲請更正關於相對人順展企業社、賴春成之記載(如○○○即○○商號)。 三、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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