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30

案號

CHEV-113-彰小-345-20241030-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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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告武文將,要求賠償一萬四千多元。法院判武文將要賠錢,還要付利息。武文將也要負擔訴訟費用。如果武文將提供擔保金,可以免除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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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34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被 告 武文將(VU VAN TU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1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14,7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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