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31

案號

CLEV-113-壢保險小-372-20241031-2

字號

壢保險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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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告姜中晉,是因為交通損害賠償的問題。法院判姜中晉要賠新光產物保險公司37862元,還要加上利息,利息從113年6月24日開始算,年利率是5%。訴訟費用1000元也由姜中晉負擔。這個判決可以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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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7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 告 姜中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86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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