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8

案號

CLEV-113-壢小-1682-20241018-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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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映谷告黃郁璇和黃保強請求損害賠償,但法院發現他起訴時裁判費沒繳足。法院要求林映谷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1000元裁判費,不然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訴訟。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定如果不服,可以在十天內提出抗告,但補繳裁判費的裁定就不能再抗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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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682號 原 告 林映谷 被 告 黃郁璇 黃保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 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萬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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