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CSEV-113-旗小-202-20241224-1

字號

旗小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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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吳洧祥告陳進展借錢不還,法官判陳進展要還吳洧祥一萬元,外加利息,利息從112年5月2日開始算,年利率5%。訴訟費一千元也由陳進展負擔,如果吳洧祥要強制執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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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02號 原 告 吳洧祥 被 告 陳進展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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