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SEV-113-旗小-227-20241217-1

字號

旗小

法院

旗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27號 原 告 陳惠美 被 告 黃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82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