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CTDM-113-交簡上附民-42-20241224-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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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涂展凡告李銘嘉過失傷害,還提起了民事賠償訴訟。但法官覺得這案子太複雜,一時半會兒審不完,所以決定把民事部分轉到民事庭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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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涂展凡 被 告 李銘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洪柏鑫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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