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TDM-113-聲-1509-20250305-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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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8、1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芸蓁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113年度 聲字第1508、1509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編號⑴關於「併科罰金7萬元」之 記載,更正為「併科罰金10萬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楊芸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72號判決處如該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即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並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62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93號判決駁回關於該部分之上訴而確定等節,有上述各判決書存卷可憑。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編號⑴關於「併科罰金7萬元」之記載,顯有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前揭規定,爰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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