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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元大商業銀行想跟張文政要回新臺幣 138,194 元,其中 132,021 元從 103 年 2 月 21 日開始算利息,年利率是 11.95%,還要賠償 500 元的程序費用。如果張文政收到支付命令後 20 天內沒提出異議,元大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法院發的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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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張文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