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CTDV-113-司促-14453-202411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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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玉山商業銀行告黃榆真請求支付命令,但法院覺得玉山銀行對於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說明不夠清楚,要求他們在五天內補充說明違約金的期數計算方式,以及提供黃榆真的最新戶籍謄本,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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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5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榆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黃榆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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