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1

案號

CTDV-113-補-927-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鴻麗台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告蕭洪秋香,要求支付居間報酬,訴訟標的金額為277萬元。法院裁定鴻麗台禾要在7天內補繳裁判費28423元,不然就會駁回起訴。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鴻麗台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麗雅 原告與被告蕭洪秋香等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