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TDV-113-訴-314-20250116-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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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2,19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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