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TDV-114-全聲-1-20250116-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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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德蘭 相 對 人 王徐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零年七月六日所為一一零年度全字第三四號假處 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34號裁 定,准許對聲請人名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為假處分裁定。然本案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74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撤銷假處分裁定。 二、按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處分裁 定,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意旨有上開裁定、判決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案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相對人茲以聲請人欲趕離相對人,兩造間另有刑事強制罪與侵入住宅罪偵查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19號),請體察全情駁回聲請或安排調解云云,難以憑採。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30條第1項、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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