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增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黃湘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一一一年度全字
第二四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即債權人前對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新臺幣(下同)500,0
00元範圍內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244號
裁定(下稱原假扣押裁定)准許相對人以167,000元為聲請
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500,000元之範圍內為
假扣押,相對人並已持上開假扣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經本
院以111年度司執全字第232號假扣押執行在案。
㈡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雖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2
88號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1,500,000元,及自110年11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然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12年度上字第226號廢棄原審判決,並判決相對人
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112年
度台上字第2673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為此,相對人既已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撤銷原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聲請人就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228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26號判決、最
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
閱111年度司執全字第232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足信
為真實。則相對人聲請上開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既受敗訴判決
確定,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原假扣押裁定,
即屬有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撤銷原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