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5

案號

CTDV-114-司票-204-2025030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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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賀宜晨,因為與丁德瑜的本票裁定事件,被法院要求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正一些資料,包括丁德瑜最新的戶籍謄本,還有補交750元的聲請費用。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補正,法院就會駁回聲請。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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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德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丁德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柒佰伍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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