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TDV-114-聲-41-202503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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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林應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應昇、林應然及林應慧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訴字第94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九四一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言詞辯論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求提供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1號事件民國 114年3月18日開庭之法庭錄音,以供核對筆錄及供後續訴訟之參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之原告,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又聲請人陳明其因上開事由而須聲請交付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可認其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上揭規定,其聲請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