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誹謗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YDM-113-易-1058-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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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元齊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13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如附件所載,因認被告鄭元齊 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加重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涉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罪,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件: 犯罪事實 一、鄭元齊於民國112年11月1日20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霧峰區 租屋處,經由網路連線設備上網至社群臉書(Facebook)網站,以其臉書帳號「鄭元齊」登入瀏覽ETToday新聞雲之網路新聞文章:「快訊/義務役可能上戰場?邱國正:外島兵源可能要抽籤」時,因對於BN000-H0000000(真實姓名、臉書名稱均詳卷)就該新聞之網路留言不滿,鄭元齊竟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聞之臉書上開網路新聞文章留言欄上,留言標註BN000-H0000000之臉書名稱,並發表「好了啦,奴性是有多重?連反抗都不願的米蟲在這邊跟人家談打仗...」、「...你這個只想投共的支那賤畜還是乖乖去中國給狗幹一幹好了...」、「...你先考過物治國考再來逼逼叫啦 蠢狗」、「感覺你要先救你那跟你大腦一樣退化的髮際線捏」、「難怪就覺得你很面熟,昨天同志遊行新聞是不是有拍到你啊,是那個只用襪子套老二那個嗎?」、「還是拿肛塞塞屁眼把洞撐大好讓你晚上比較容易被肛」、「你先趕快跟你媽去路邊找你爸,看看你老媽是被哪個野狗幹了生你這狗雜種喔」、「上次在流浪動物之家有看到一隻野狗跟你長的很像欸,趕快去驗DNA看那是不是你老爹」、「沒有,看起來很像你那祖墳被乞丐當飛機杯的臭狗老爸」等語,而以該些言詞謾罵BN000-H0000000,且惡意傳述足以貶損BN000-H0000000名譽之不實訊息,以此方式貶損BN000-H0000000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因BN000-H0000000在嘉義縣住處經由網路連線設備上網瀏覽,而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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