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YDM-114-交重附民-4-20250311-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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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何秀雲 沈佳瑩 沈佳欣 沈佳虹 沈士堯 被 告 王承岳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交易字第四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何秀雲、沈佳瑩、沈佳欣、沈佳虹、沈士堯對本院11 4年度交易字第46號,被告王承岳過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