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1

案號

CYDM-114-交重附民-4-20250311-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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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何秀雲、沈佳瑩等五人因為王承岳的過失傷害案件,向法院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王承岳賠償他們的損失。但因為這個案子牽涉的內容比較複雜,可能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判結束,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附帶的民事訴訟移交給民事庭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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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何秀雲 沈佳瑩 沈佳欣 沈佳虹 沈士堯 被 告 王承岳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交易字第四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何秀雲沈佳瑩沈佳欣沈佳虹沈士堯對本院11 4年度交易字第46號,被告王承岳過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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