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DM-114-聲-211-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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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承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承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承宏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 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本院亦屬該數罪中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而合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要件具有管轄權,此可參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是以,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刑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復經本院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違反洗錢防制法 違反洗錢防制法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0年11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1月30日) ②110年11月30日 ③110年12月1日 ①110年12月3日 ②110年12月3日 ③110年12月3日 111年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8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8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7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75號 113年度訴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9月21日) 113年9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9月21日) 114年1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7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75號 113年度訴字第91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114年2月24日 備  註 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60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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