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4

案號

CYDV-113-司票-1688-2024100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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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嘉義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洪珮瑄聲請強制執行張翔智簽發的本票。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票上的金額,以及從指定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是6%。張翔智要負擔這次聲請的費用 1000 元。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後 10 天內提出抗告。如果張翔智認為本票是假的,可以在 20 天內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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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8號 聲 請 人 洪珮瑄 相 對 人 張翔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9月1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68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3年7月1日 3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245952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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