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YDV-113-補-494-202410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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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樂秋艷 被 告 林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