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6

案號

CYDV-113-補-593-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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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邱永偉告黃郁歆不當得利,訴訟標的金額是778,183元。法院要邱永偉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裁判費8,480元,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訴訟。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後十天內提出抗告,還要繳抗告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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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邱永偉 被 告 黃郁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18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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