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YDV-113-訴-568-20250313-1
摘要
嘉義地方法院針對蕭宜蓁提告朱姵綺、王蕾名、鄒明育,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裁定重新開啟言詞辯論。下次辯論時間訂在114年4月17日上午10點,地點在嘉義地方法院第10法庭。這次的裁定結果是不能上訴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8號
原 告 蕭宜蓁
訴訟代理人 黃鴻泉
被 告 朱姵綺
王蕾名
鄒明育
前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