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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個關於跟蹤騷擾保護令的案子。聲請人指控同事胡銘雄對她進行跟蹤騷擾,包括傳LINE訊息、觸摸身體、以及在公司監視她。警察有對胡銘雄發出告誡,但聲請人認為他告誡後仍持續騷擾。法院審理後,認為聲請人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胡銘雄在告誡後仍有跟蹤騷擾行為,因此駁回了聲請保護令的請求。簡單來說,就是聲請人覺得被同事騷擾,告到法院但沒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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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跟護字第4號 聲 請 人 BN000-K113013(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相 對 人 胡銘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 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法第10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料,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聯絡方式、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及與其之關係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10條第7項、跟騷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為跟騷法之被害人,依前開規定,法院裁判時應不得揭露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故本件均以代號表示聲請人(卷內代號BN000-K113013),以避免揭露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及補充陳述部分: ㈠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係同事,自民國112年12月中 旬起,聲請人在家裡、公司或外面跑客戶時陸陸續續接獲相對人之LINE騷擾訊息,最後一次收到為聲請人於113年6月12日在家中收到。於113年4月,聲請人與相對人一同騎乘摩托車時,聲請人載相對人,相對人有用手撫摸聲請人的腰,又於113年5月,相對人載聲請人回家時,在車上有觸摸聲請人的手,相對人之撫摸或觸摸動作皆非取得聲請人之意願。相對人上述行為使聲請人心生畏懼,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聲請人因而於113年6月29日至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報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於113年7月5日核發書面告誡給相對人。之後,相對人在公司時一直坐在聲請人之座位後面,聲請人多次要求主管給相對人換座位,主管雖向聲請人稱如相對人不換座位,會請相對人於7月11日離職等語,然主管為了自己的考核延到8月22日,直到7月23日,相對人仍繼續坐在聲請人之後面,並繼續參加公司早會跟活動,且相對人在早會時都會監看聲請人,故聲請人認相對人涉嫌違反跟騷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依法聲請保護令,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跟騷法第3條第1項第1至8款之行為等語。 ㈡於本院具狀補陳略以:聲請人申請對相對人為跟騷法之書面 告誡,並非如相對人所述公司業績獎金云云,而是今年6月份的時候,相對人在辦公室對聲請人及客戶偷錄影,讓聲請人心生畏懼。又相對人自書面告誡後,依然繼續坐在距離聲請人大約100公分的正後方座位,並非如相對人所稱7米之遠,且主任有請相對人換位子,相對人堅持不換,直到7月23日聲請人報警,警察來公司5樓辦公室,相對人才換。開早會的時候,是在4樓,相對人坐在聲請人後面斜對角,有時聲請人轉頭,不經意地都會發現相對人盯著自己,每天上班就感覺一直被相對人監視,心裡很是害怕。相對人稱其有跟公司說可不可以不進公司參加早會及活動,但事實上7月5日之後,相對人還是繼續參加公司的早會及活動。茲檢附相對人自113年2月14日起至113年5月28日與聲請人之LINE對話紀錄(證物1)、聲請人與主任於113年6月17日之LINE對話紀錄(證物2)、公司LINE群組所傳早會及公司活動照片(證物3)、聲請人分別於113年7月16日、22日與主任之對話錄音檔光碟(證物4、5)、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3年7月8日、7月10日書函(證物6)以及聲請人於113年9月18日晚上與主任之對話錄音檔光碟為證。另聲請人已於113年8月23日離職,故證物3所顯示之LINE群組名稱為「沒有成員」。 三、相對人之陳述: ㈠相對人前於113年7月22日警詢略以:相對人早上都會提早到 公司,等到聲請人到5樓辦公室時,相對人便趕緊離開到4樓會議室,因為主管叫相對人坐在角落,相對人與聲請人也不會有任何接觸,相對人現在見到聲請人就很反感,所以根本不會去監看聲請人。主管雖有叫相對人換座位,但相對人與聲請人原本的座位是互相背對背見不到彼此,可是如果依主管的意思換座位,會換到聲請人座位斜對面,相對人就會跟聲請人對到眼,相對人很不情願所以才沒換。主管確實有請相對人於7月11日離職,但因相對人手邊還有一些業務尚未處理完畢,所以就請主管給予時間處理,這段期間公司有2次活動,相對人看到聲請人要去便自行取消不去等語。 ㈡於本院具狀補陳略以:自112年8月份起至113年6月8日,聲請 人持續透過LINE通訊軟體積極與相對人聯絡,當相對人之增員者(師父),相對人於113年5月21日因增員加入公司,與聲請人在同單位,並做聲請人之下線,相對人覺得聲請人係因相對人個人招攬的客戶業績獎金,聲請人沒有抽成到,因此懷恨在心,要誣告、敲詐相對人。在公司開會時,有跟主任協調將相對人的位子調到最後面,與聲請人間是斜對角,並保持相當遠的距離,約8米以上,開會時,相對人是專注在前方的大螢幕,聽人講解所有工作事項,並無聲請人所說持續監視聲請人的狀況。相對人係新人,無特休假,必須準時打卡點名及參加早會,這樣才符合正常出勤的工作,才能有薪水可以領,才能維持家裡正常開銷費用。主任有將相對人調離原本的座位,而與聲請人距離更遠、7米以上的座位,也同意相對人不用參加公司活動及早會,另相對人有將與聲請人間的通訊方式都封鎖了等語。 四、按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 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保護令。跟騷法第5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保護令之核發,須經法院審理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及核發保護令之必要,始足當之。倘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無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或雖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但無核發保護令必要,法院即應予駁回。 五、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前於113年6月29日向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 派出所通報相對人有對聲請人為跟蹤騷擾行為,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於113年7月5日核發書面告誡,於同日經相對人收受書面告誡。嗣聲請人於113年7月23日向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報案,主張相對人收受書面告誡後,在公司裡仍一直坐在聲請人座位後方,且繼續參加公司早會及活動,相對人在早會中都會監看聲請人,顯見相對人於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欲聲請跟騷法之保護令等語,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函送本院。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有於收受書面告誡後再為跟蹤騷擾之行為,惟未檢具相關事證,本院於113年8月9日發函命聲請人提出相關事證,聲請人並於113年8月27日具狀提出證物1至6等證據,嗣於113年9月30日具狀提出113年9月18日晚上與主任之對話錄音檔光碟為證。 ㈡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在公司早會中都會監看或盯著聲請人 ,讓聲請人感覺一直被相對人監視云云,惟為相對人所否認,並抗辯:公司主管有叫相對人坐在角落,與聲請人間是斜對角,並保持相當遠的距離,約8米以上,且開會時相對人是專注前方的大螢幕,並無聲請人所說有持續監視聲請人等語,另參酌聲請人所提證物3之照片,照片中雖可見相對人參加公司早會及活動之情形,惟未見聲請人同時在場,尚難證明相對人在早會中有何監看或盯著聲請人之跟蹤騷擾行為。 ㈢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收受書面告誡後一直坐在聲請人座位 後面,大約相距100公分,跟公司主管反映,而相對人不願換座位云云,相對人則抗辯:其與聲請人原本的座位是互相背對背見不到彼此,若依公司主管的意思換座位,會換到聲請人座位斜對面,兩人就會對到眼等語,另參酌聲請人所提證物4之對話錄音檔,對話內容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聲請人有提及相對人之座位係背對著聲請人,又因相對人之前的行為,聲請人每次坐那裡都心生恐懼等語。由此可見,聲請人與相對人的座位是互相背對的,聲請人所述僅係因相對人先前之行為所生之主觀感受,尚難證明相對人有何監看或盯著聲請人之跟蹤騷擾行為。 ㈣又觀諸聲請人所提證物1、2之LINE對話紀錄,對話時間均在 相對人收受書面告誡「之前」,與本件聲請無涉。證物5之對話錄音檔,對話內容即如附表編號2所示,雖與書面告誡所載原因事實大致相符,惟尚難認定相對人於收受書面告誡「後」有何監看或盯著聲請人之跟蹤騷擾行為。證物6部分,乃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以書函通知聲請人已核發書面告誡並送達相對人之事實,以及通知已將聲請人之刑事告訴(即相對人自112年12月至000年0月間對聲請人為性騷擾案)陳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辦,衡情尚與本件聲請無涉。至聲請人提出於113年9月18日晚上與主任之對話錄音檔光碟,對話內容大致為聲請人談論關於相對人於書面告誡「前」之偷錄影行為,惟尚難認定相對人於收受書面告誡「後」有何監看或盯著聲請人之跟蹤騷擾行為。此外,聲請人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具體主張相對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確有再為對聲請人跟蹤騷擾之行為,是本件自無核發保護令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 對話人 內容 備註 1 證物4-VIZ00000000000000.mp4 聲請人 警察有發那個跟騷告誡單給他,其實說真的齁,他每天進公司,然後他的位置就在我正後方,其實講、講白一點啦,他這樣已經算跟我很靠近,而且他之前偷錄影的位置就是在我後面,就是那個位置。 主任 那我告訴你啊,那如果我是你,我就去警察局再給他告一次啊,我說他去位、他去辦公室,啊我也去辦公室上班,啊他的位置在我後面,其實我是背對著他,其實我每次坐在那裡我都心生恐懼。 聲請人 嗯。 主任 嗯,啊你就叫他來辦公室、叫警察來辦公室。 聲請人 嗯。 主任 看是要怎麼處理他啊。 聲請人 嗯。 主任 那不就好了,(以下是台語發音)對啊,你就去那裡這樣做就好了,你跟我們說,我就跟你說我叫他、我叫他不要坐那邊。 聲請人 (台語發音)嗯,他就只要坐那邊就… 主任 (台語發音)我叫他坐那邊,他就不要甲我移動。 聲請人 對啊。 主任 (台語發音)所以我不要講… 聲請人 但是… 2 證物5-VIZ00000000000000.mp4 主任 對,那你最後… 聲請人 那我跟你講,我從跟他接觸在跑業務什麼這段時間,我陸陸續續都已經跟你反映過他很多的行為、騷擾的行為了,我已經跟你講過很多次,這個你也知道,對不對? 主任 啊所以你…我跟你講、所以我當時我有跟你講,要叫你要怎麼做啊。 聲請人 對啊,所以你看他自己做了這些,然後自己都不承認,然後現在是怎樣。 主任 好,啊所以… 聲請人 而且你自己想喔,慧娟(音同)他也是有跟、跟你也是講過,然後我們那時候還有約在星巴克,3個人,就是要跟他講這件事情,然後甚至跟他講、講好說就是我們都是把你當朋友,啊你不要再對我們做一些什麼有的沒有的舉動,對不對?是吧? 主任 沒錯啊。 聲請人 對啊,包括、包括我騎摩托車載、載他跑客戶,我也跟你講說我覺得哪些他的行為很不舒服,我有跟你講嘛,那你就跟我講說,叫我就是把他、就是分開騎,或者是坐車什麼什麼,怎樣之類的,就、就陸陸續續我都有跟你反映過他很多的行為了。 主任 對啊、對啊、對啊,所以、所以我、其實我有跟你講說,第一個,你就、你要怎麼主張嘛,對不對? 聲請人 嗯。 主任 對啊,啊就這樣子啊,再來,啊他如果做什麼,那個、那個,你要嘛、你要嘛明白一點的跟他拒絕。 聲請人 (台語發音)都跟他說過了,像那個他跟我講電話,我也跟他說,我說我對大家講話都是這樣,嘿。 主任 沒有啊,那你,我跟你講,你對每個人都是這樣子。 聲請人 (台語發音)對啊,這我跟他講過了。 主任 (台語發音)好了好了,我跟你說、我之前跟你說過喔。 聲請人 嗯。 主任 你對每個人是、都是這樣子。 聲請人 嗯。 主任 但那是對人。 聲請人 嗯。 主任 啊如果你對甲○○,你也認為他是個人,那你既然對他這樣子,可是你如果覺得他不是個人,(台語發音)例如他不是人,他是畜牲。 聲請人 嗯。 主任 (台語發音)啊你就不應該用對人的方式對他嘛。 聲請人 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