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EV-114-嘉簡-145-20250331-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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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45號 原 告 梅山喜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進宏 訴訟代理人 林玟均 邱榮貴 被 告 温淑桂 陳怡錦 謝侑惟 王映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補字第28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含改分 後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依據協議書取得社區共有10個下層機 械車位之所有權等一切權利義務,而與上層機械車位之所有權人即被告温淑桂等四人有權利義務之糾紛,而依113年3月9日梅山喜市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臨時會議決議【機械車位共有財產調解方案】提出方案1:為轉讓使用權價金:6位上層車位使用權人,以7萬元買受管委會6個下層車位;方案2為修繕啟用:下層車主(管委會)請求修繕,上層車主須於修繕前先繳5至10萬元修繕費(多退少補),並依法分攤相關費用,而被告温淑桂等四人不願意購買下層機械車位,並經協調支付修繕費無果,爰依協議書、梅山喜市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臨時會議決議、梅山喜市公寓大廈第十五屆管理委員會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梅山喜市公寓大廈地下室停車使用管理辦法,請求被告温淑桂等四人給付機械車位修繕費用等情,此有本院114年度嘉簡字第145號卷內所附起訴狀、調解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而被告等温淑桂等四人則抗辯原告所援引為請求基礎之協議書、梅山喜市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臨時會議決議、梅山喜市公寓大廈第十五屆管理委員會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梅山喜市公寓大廈地下室停車使用管理辦法,違反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且在未進行公開比價的情況之下,所請求給付修繕金額過高而為無效,並已就上開文書內容向本院提起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之訴,於114年1月14日繫屬本院,並以114年度補字第28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受理中等情,亦據本院調閱114年度補第28號全卷核閱無誤。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以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有效為據,為減省兩造重複舉證耗費時間、勞力、費用,以達訴訟經濟及避免法院裁判矛盾,因認在另案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