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2

案號

FSEV-113-鳳補-936-20250212-1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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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吳思賢告融億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起因是吳思賢想撤銷法院之前一個本票裁定的強制執行。法院認為,這起訴訟的標的金額應該是本票的面額加上利息,算下來是1,028,438元,所以吳思賢要補繳裁判費11,197元。如果吳思賢不補繳,法院就會駁回他的訴訟。對於訴訟標的金額的核定,吳思賢可以抗告,但補繳裁判費這部分就不能抗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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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36號 原 告 吳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融億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 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 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729號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則其請求排除強制執 行所有之利益為被告行使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計算至起訴時之利息 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28,43 8元【本金1,0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8,438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1,028,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 四捨五入) 1 利息 1,000,000元 113年6月26日 113年12月15日 6 28,438元 小計 28,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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