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36號
原 告 吳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融億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
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
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729號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則其請求排除強制執
行所有之利益為被告行使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計算至起訴時之利息
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28,43
8元【本金1,0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8,438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1,028,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 四捨五入) 1 利息 1,000,000元 113年6月26日 113年12月15日 6 28,438元 小計 28,438元
FSEV-113-鳳補-936-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