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1

案號

GSEV-113-岡小-479-20241231-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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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公司告蘇韋菖,要求還錢。法院判蘇韋菖要還裕邦信用管理顧問公司一萬九千一百零三元,其中一萬一千六百一十元還要從113年10月31日起算利息,年利率5%。訴訟費用一千元由蘇韋菖負擔。這個判決可以先執行,但蘇韋菖如果提供擔保金,就可以免除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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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47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永棋 被 告 蘇韋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壹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零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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