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GSEV-113-岡補-474-20241227-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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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告林宇傑侵權損害賠償,但因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要他們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直接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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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7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王志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宇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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