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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蔡東育,要蔡東育還借款。之前中國信託有聲請支付命令,但蔡東育提出異議,所以法院現在把這個支付命令的聲請當作正式起訴。因為訴訟標的金額超過一定數目,所以法院要求中國信託要補繳裁判費,如果期限內沒補繳,就會駁回中國信託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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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東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486,127元,及其中471,835元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 利息共為776元(即以本金471,835元,計息期間113年10月24日起 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3年10月27日,年息15%計算,小數點 後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486,903元(計算式:486 ,127+776=486,90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