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HLDM-110-訴-189-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鴻仁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736、4318、4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鴻仁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準備程序業已 終結,並分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112年6月28日、同年12月13日進行審理程序,茲因被告及其辯護人於113年11月20日另以書狀陳明爭執證據能力之事項,本院為釐清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並確認雙方有無其他證據或證人聲請調查,認本案尚有應行準備之處,而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並指定於114年3月25日下午2時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