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HLDM-110-訴-189-202501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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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鴻仁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736、4318、4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鴻仁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準備程序業已 終結,並分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112年6月28日、同年12月13日進行審理程序,茲因被告及其辯護人於113年11月20日另以書狀陳明爭執證據能力之事項,本院為釐清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並確認雙方有無其他證據或證人聲請調查,認本案尚有應行準備之處,而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並指定於114年3月25日下午2時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