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7

案號

HLDM-111-重訴-2-2024121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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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花蓮地方法院針對黃迺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原本已經辯論終結了,但法院覺得還有一些地方需要再調查清楚,所以決定重新開啟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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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迺淵 選任辯護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2962、3311、4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黃迺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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