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HLDM-111-重訴-2-2024121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迺淵 選任辯護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2962、3311、4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黃迺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