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5

案號

HLDM-112-原訴-102-20241115-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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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羽桐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陳政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3846、3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羽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7月16日命其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嗣由具保人陳政宏於繳納現金後釋放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在卷(本院卷二第439至443、449至451頁)可稽。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雖嗣以電話告知係因生病無法到庭,然迄未補提診斷證明書,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個人就醫紀錄,亦查無相關資料,足認被告未到庭顯無正當理由,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能遵期督促被告到庭,又查無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所或死亡等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113年10月8日刑事報到單與準備程序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13年11月7日吉警偵字第1130025898號函附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健保Web-IR查詢資料等附卷(見本院卷三第65至67、71至73、79至85、99至125頁)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 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 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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