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HLDM-113-聲-613-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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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花蓮地方法院針對高阿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多起案件,裁定應執行的刑期。高阿美因為數罪併罰,法院決定將所有刑期合併,判處她有期徒刑4個月又15天,並且可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法院在審酌犯罪情節、各罪關聯性以及被告人格等因素後,做出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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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阿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阿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又15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阿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有期徒刑,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確定等情(除附表編號1、2所示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更正均為「花蓮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外,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㈡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 確定日期之前,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侵害之法益、犯罪情節、各罪間之關聯性、刑罰規範目的、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暨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未對本件聲請及定應執行刑刑期表示意見等情(見院卷第37-41頁),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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