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9

案號

HLDV-113-司促-5775-202410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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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花蓮地方法院發出支付命令,要求潘欽展支付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8,406元,外加部分款項的利息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潘欽展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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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75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潘欽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406元,及其中3, 158元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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